1.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3月12日南市教社字第1090202439號函辦理。
2.教師調用本市教育局服務期間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 (1)有返校授課者: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2)無返校授課者:應出具相關教學證明(如研習講師)或有返校協助教學活動事務證明,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3、另教師調用本市教育局服務期間擔任課程督學,因調用期間持續於教育現場從事課程與教學、輔導相關工作,依教育部函釋得認定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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