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為學業成績平均 60 分以上、品行良好之家境清寒學生(108 年學年度新生除外)。 二、申請人請於8/16(五)前繳交 1.「清寒獎助學金申請表」、 2.「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業成績單」、
3.「身份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及相關證明(如低收證明) 至學務處生教組。 三、依校方所提供之名冊經審查後,再另行函文通知學校統一頒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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