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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公教人員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者,僅得領取「本人」原繳付基金費用本息。
二、為提供旨揭人員重新選擇機會,當事人填具「公教人員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 5 年 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重新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或維持原退費之申請結算年資,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上開選擇書由當事人及機關學校各自留存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