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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1 月 7 日南市教人(一)字第 1150063247 號函辦理。
二、 115 年度教師個別諮商輔導每位教師每年(非學年)原則以補助 6 小時諮商鐘點費(每小時補助 1,600 元)為上限,辦理方式如下:
(一)於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前:教師於 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契約簽訂前自行至合格之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者,得檢據向學校申請諮商鐘點費補助。
(二)於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後:
1、自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後(屆時將另案函知),教師應向受託單位申請支持服務,所需費用由受託單位報局請款,並由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
2、於教育局與合格諮商所簽訂契約前自行至合格心理諮商所進行諮商之教師,如有補助時數尚未用盡者亦同。
三、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