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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順生 - 學務處 | 2025-04-29 | 點閱數: 14

有關落實執行菸害防制相關作為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4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40955 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不得吸菸。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 20 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三、學校依「菸害防制法」及「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相關規定加強辦理菸害防制、罰則等認知教育,並持續辦理無菸校園各項宣導活動,對於校內吸菸行為應落實巡查工作,針對校園內特定被陳情地點之巡查,勸阻教職員工生違規吸菸行為,對於校內吸菸行為應採取有效管理與防制措施,倘知悉提供或販售來源,提報衛生機關查處,並依校內規範處理,實施戒菸教育及輔導等措施,必要時協請衛生單位赴校稽查等,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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