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落實執行菸害防制相關作為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4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40955 號函辦理。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 20 歲之人不得吸菸。違反前述規定者,依同法第 4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接受戒菸教育;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未滿 20 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項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三、學校依「菸害防制法」及「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相關規定加強辦理菸害防制、罰則等認知教育,並持續辦理無菸校園各項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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