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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認定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訓練,並認可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特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三、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訓練機構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查。
(二)本辦法第十九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定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定之審查。
(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訓練機構認可及展延之審查。
(四)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可之審查。
(五)其他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之諮詢。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 觀看完整文章




